居民收入

网址:amzoo.cn 发布时间:2010/1/6 来源:广州扬帆科技网 人气: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逐步加快,财产性收入进入寻常百姓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49年的不足100元提高到2008年的15781元,扣除价格因素,增长18.5倍,年均增长5.2%,其中1979-2008年年均增长7.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49年的44元提高到2008年的4761元,其中1949-1978年年均名义增长3.9%,1979-2008年年均实际增长7.1%。收入的增加使城乡居民拥有的财富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08年底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达21.8万亿元,比1952年底的8.6亿元增加2.5万倍,人均由1.6元增加到16407元。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城镇居民拥有的财产性收入占全部收入比重由无到有,上升到2008年的2.3%。

    2008年居民收入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8.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1元,实际增长8.4%。农村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家庭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为43.7%,城镇居民家庭为37.9%。按2008年农村贫困标准1196元测算,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为4007万人。



    2008年全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比上年增长17.2%,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1.0%。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005元,城镇集体单位为18338元,其他单位为28387元。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比上年增加12.68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了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继续规范了公务员津贴补贴。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共解决国有企业历史拖欠工资349亿元,基本解决了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全年有28个省份发布了工资指导线,有20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截止2008年底,全国已有27个省市出台了事业单位聘用制实施意见或办法,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占事业单位总数的74%。全年有84%的新进人员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

    2008年度安置军队转业干部5.6万名。选拔了3997名政府特殊津贴人选,首次将400名高技能人才纳入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范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总人数达到15.8万人。选拔培养了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307人。2008年度留学回国人员总数达到6.93万人。年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总数达到1670个,博士后科研流动占总数达到1794个。全年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8241人,比上年增长4.3%。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取得新进展。

    年末全国共有技工学校3075所,在校学生39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1万人。全年技工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400 万人次,比上年增长5%。年末全国共有就业训练中心3019所,民办培训机构2.1万所,全年共开展各类职业培训2053万人次,比上年增长2.9%。全年共有600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了再就业培训,81万人参加了创业培训,900万农村劳动者参加了技能培训。

    年末全国共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9933个,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20万人。全年共有1337万人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比上年增长9%;1132万人取得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比上年增长14%。其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有38.1万人,比上年增加6万人,增长19%。


    (一)经济的蓬勃发展,带来城乡居民收入的成倍增加

    1979―2007年,我国经济以年均9.8%速度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城乡居民的收入也在迅速增加。1978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33.6元,到2007年达4140.4元,比1978年增长近30倍,年均增长12.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年均增长7.1%;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4元,到2007年达13785.8元,比1978年增长39倍多,年均增长13.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年均增长7.2%。

    (二)城乡居民的收入结构发生变化,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

    1.农村居民经营性收入成倍增长

    (1)家庭经营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主体。改革之初,“以粮为纲”的经济模式使农民的收入来源单一。1978年农村居民纯收入中,66.3%来源于集体统一经营收入,26.8%来源于家庭经营收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户成为独立的经营单位,收入来源由集体统一经营为主转向家庭经营为主。到1990年农村居民家庭经营纯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高达75.6%,比1978年的26.8%上升48.8个百分点,2007年仍达53.0%;同时,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也由1978年的35.79元增长到2007年的2193.7元,增长60.3倍。

    (2)农村劳务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的快速增长。随着各地政府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促进了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快速增长。2007年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1596.2元,比1985年的71.71元增长21.3倍;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也由1985年的18.0%上升到2007年的38.6%,上升了20.5个百分点。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

    (3)生产商品化进程加快,农村居民货币收入率提高。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农村社会化、商品化进程的逐步加快,过去较长时期农村经济自给、半自给状况及以农为主的单一生产结构得到改变,农村居民以实物收入为主的状况逐步被货币收入所替代。2007年农民现金收入达4958.4元,比1980年的113.12元增长42.8倍,货币收入率提高到85.6%,比1980年的52.3%提高了33.3个百分点。农民收入货币化程度提高,可支配能力增强,必将推动农民收入增长方式和消费方式的转变,使农民的生产、生活消费越来越多地纳入到全社会的市场经济循环中来,进而促进农民增收步伐的加快。

表1:农村居民收入结构的变化

单位:%

 

1990

1995

2000

2006

2007

纯收入

100

100

100

100

100

工资性收入

20.2

22.4

31.2

38.3

38.6

家庭经营收入

75.6

71.4

63.3

53.8

53.0

转移性收入

4.2

2.6

2.0

2.8

3.1

财产性收入

0.0

3.6

3.5

5.0

5.4

    2.城镇居民工薪收入大幅提高

    在城镇居民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的同时,可支配收入的构成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工薪收入虽然仍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主体,但其比重逐步降低;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比重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1)工薪收入大幅增长,所占比重有所下降。改革开放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生产单位的职工工资长期徘徊不前。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工资制度多次进行改革,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大幅提高。2007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工薪收入为10234.8元,比1990年增长7.9倍。2007年工薪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为68.6%,是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但经营净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较快增长,使工薪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不断降低,2007年工薪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比1990年下降7.2个百分点。

    (2)经营净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成倍增长,成为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新动力。改革开放使得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得到大力发展,城镇居民的经营性收入也因此有了大幅度的增长。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为940.7元,比1990年增长40.8倍,年均增长24.6%;同时经营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也从1990年的1.5%扩大到2007年的6.3%。

    上世纪90年代,由于投融资渠道相对较少,人们的投资观念也远远不够开放,虽然有少数居民涉足股市和投资房产,但极大部分城镇居民还是将余钱存入银行,获取利息。银行利息是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渠道。随着城镇居民财富的积累,投资渠道的拓宽,不仅财产性收入的来源趋于多元化,收入也大幅度增加。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348.5元,比1990年增长21.3倍;财产性收入的增长使其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也开始提高,由1990年的1.0%提高到2007年的2.3%。

表2:城镇居民收入结构的变化

单位:%

收入项目

1990

1995

2000

2005

2006

2007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工薪收入

75.8

79.2

71.2

68.9

68.9

68.6

经营净收入

1.5

1.7

3.9

6.0

6.4

6.3

财产性收入

1.0

2.1

2.0

1.7

1.9

2.3

转移性收入

21.7

17.0

22.9

23.4

22.8

22.7

    2007年居民收入和社会保障情况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9.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6元,实际增长12.2%。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即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家庭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为43.1%,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6.3%。按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标准低于785元测算,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为1479万人,比上年末减少669万人;按低收入人口标准786-1067元测算,年末农村低收入人口为2841万人,减少709万人。

 

 

 

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010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341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5156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4951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22051万人,增加6319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7983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4068万人。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农民工3131万人,增加764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11645万人,增加458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12155万人,增加1887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3966万人,增加1429万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7755万人,增加1296万人。2448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7.3亿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累计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积受益2.6亿人次。全年城市医疗救助407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17.2%。农村医疗救助603万人次,增长150.1%。民政部门资助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达2306万人次。

    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86万人。全年2271万城镇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比上年增加31万人;3452万农村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增加1859万人。

 年末全国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床位205万张,收养各类人员163万人。城镇建立各种社区服务设施12.8万个,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10299个。全年销售社会福利彩票632亿元,筹集社会福利资金217亿元,直接接收社会捐赠款42亿元。


2006年居民收入和社会保障情况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87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7.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59元,实际增长10.4%。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即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家庭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为43%,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5.8%。按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标准低于693元测算,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为2148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17万人;按低收入人口标准694-958元测算,年末农村低收入人口为3550万人,比上年末减少517万人。

 

2002-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其增长速度

 

 

2002-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其增长速度

 

  

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1864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62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4028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4621万人。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5737万人,增加1954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1587万人,参保退休人员4150万人。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1187万人,增加539万人。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0235万人,增加1757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2538万人,增加1286万人。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6446万人,增加1038万人。



2005年及“十五”期间居民收入和社会保障情况

  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3255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6.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93元,实际增长9.6%。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即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家庭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为45.5%,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6.7%(见下表)。按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的标准,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为2365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45万人;按年人均纯收入684-944元的标准,年末农村低收入人口为4067万人,比上年末减少910万人。

“十五”时期城乡居民生活改善情况



  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1744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091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3082万人,参保的离退休人员4362万人。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3709万人,增加1305万人。其中参保职工9959万人,参保退休人员3750万人。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648万人,增加64万人。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8390万人,增加1545万人。

  年末全国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4002万人,实现了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时足额发放;全年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全部按时足额领到了基本生活费,并由中心代缴了社会保险费;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362万人。全年共有2233万城镇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比上年增加27.8万人。

  年末全国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床位150万张,收养各类人员116万人。城镇建立各种社区服务设施17万个,其中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9705个。全年销售社会福利彩票411亿元,筹集社会福利资金144亿元,直接接收社会捐赠款29亿元。(国家统计局2006年2月28日公布)

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管理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以来,企业享有充分的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国家对企业的工资分配实行宏观调控。政府通过“分级管理、分类调控”,在工资总量的决定上,对企业分别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以及在“两低于”前提下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等调控办法。随着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将逐步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过渡,由调控工资总量向调控工资水平转变,在部分地区进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在非国有企业探索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并在部分中心城市开展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试点。

工资指导线制度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其实施方式为,有关地区结合当年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调控目标,综合考虑本地区当年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及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区当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企业根据国家的指导意见,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企业当年的工资增长率。

  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步骤为:有关地区将本地区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审核后,经地方政府审批,由地方政府(或其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 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截止到目前,我国已有除西藏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式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制化,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程序是: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先报劳动保障部征求意见,报出25日内未接到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劳动保障部。

工效挂钩

  工效挂钩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效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具体做法是,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照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实际情况提取工资总额,并在国家指导下按以丰补欠、留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发放工资。

  企业应根据国家对于工效挂钩实施办法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选择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与工资总额挂钩的指标,认真编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准下达执行。实施工效挂钩的企业要在批准下达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浮动比例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基数和挂钩方案。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对企业工效挂钩的实施情况进行清算。

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制度工作时间内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另外,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属于"克扣":(1)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 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 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指导和间接调控的一种方式。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类职业(工种)工资水平进行广泛调查,经过汇总、分析和修正,公布有代表性的职业(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从微观上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促进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有利于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力供求状况和市场价格,形成企业内部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

    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是政府对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和工资分配进行间接调控的一种方式,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调查、收集、整理社会人工成本信息,定期(一般每年一次)公开发布,并对人工成本偏高的企业进行预警预报,指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合理确定人工成本水平。人工成本预警预测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促进企业内部分配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同时,有利于调节行业间、企业间的分配关系。

中国职工收入年均增长9.2%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全国职工收入稳步增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年均增长14.8%,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年均增长9.2%。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确立了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就建立市场化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进行探索。截至2002年,全国已有3万多户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企业工资分配基本实现了从单纯的行政决定,逐步转向效益决定和市场决定。

    二是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微观分配机制正在逐步形成。全国已有2.3万户企业进行了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岗位和贡献确定职工个人工资水平的微观分配机制正在形成。

    三是稳妥推进经营者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逐步建立经营者收入与其责任、业绩和风险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探索建立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岗位绩效工资办法、年薪制以及股权激励等改革试点。

    四是建立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全国已有30个地区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就业形势变化的需要不断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全国有29个地区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制度,118个城市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来源:劳动保障部网站)

     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统计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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